星期三, 4月 29, 2009

國務院關於上海建國際金融中心的記者會

留意到以下用幾點;
1. 中國已是經濟、金融大國,中國不單要大還要強
2. 上海是中國「大陸」地區之內最有條件的城市
3. 上海是配合中國發展成金融及經濟強國戰略的一隻棋子
4. 上海市會接受中央的任務並全力完成給與的指標
5. 金融安全是發展的前提
6. 香港在中國經濟及金融的發展上並沒有一個等別的戰略位置

中央可以全完掌控上海的金融市場、政策及每一步行動,因此金融發展的政策會完全傾斜向上海,已不只一次聽到香港要推出的金融產品因損害國內(不是中國)的利益而不了了之或要放慢,如今次離岸人民幣交易就是要等上海而遲遲不能推出,香港要突圍發展一定要比上海更努力。

數字「不」會說話

之前聽到不少關於銀行不良銷售的故事,我自已與家人都遇過一此不良的銀行銷售的經驗,銀行不良銷售應該是十分普遍,但金管局的記錄就少得可憐,當然我自已當時就沒有投訴(銀行職員將投資保險說成是一般的定存),所以金管局沒有掌握到實際情況或只是眼開眼閉。

金管局的數字: 03年4月至08年9月14日期間,金管局共收到178宗涉嫌銀行不良銷售的投訴,當
中只有一間註冊機構受紀律處分,受影響客戶涉及6人。

星期二, 4月 28, 2009

Jalbum 網上相簿製作程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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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六, 4月 25, 2009

豬流感

若豬流感像SARS時引起人們對旅遊及出門的憂慮,那對現時的經濟會是雪上加霜,股市就有機會創新底。

星期四, 4月 23, 2009

劉明康:反對高槓桿風險金融產品

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表示,支持金融創新,但反對高槓桿風險下的金融創新。

他在北京出席公開場合時說,金融創新須遵守數個原則,風險是可控的,成本是可算的,和要增加產品的透明度。

另外,劉明康反對產品複雜化,和嚴重脫離實體經濟和實際需要的金融創新。

(未出現今次金融危機前,畢非德已經指出美國的金融產品過於複雜,看不通風險有多大。)

星期五, 4月 17, 2009

數字會說話

"香港金融管理局(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)的崔曆和兩位同事採用中國內地各省政府的資料,來計算出口給工廠投資、就業和消費帶來的“溢出效應”。

他們發現,近年中國的就業增長和投資有很大一部分源自出口。他們的結論是,出口增長每出現10個百分點的下滑,GDP增幅就會下降2.5個百分點。"

但今年第一季的數字出口增長對GDP增長的影響不如他們說的大。

第一季 2008 2009
GDP增長 10.6 6.10%
出口增長 26.40% -19.6%
投資增長 24.60% 28.80%
零售額增長 21.50% 14.70%

星期四, 4月 16, 2009

中國金融業不可學美國

許多金融業人才都叫中國學習美國的金融業,並吸納美國人才,中國、香港金融人員已看到銀行借貸去炒賣的問題,我看美國所謂投資金融業更像賭博業,不學也罷!

英之見: 要適應新投機生態
"...某美國前投行(現在已經變成銀行),股票交易量比下面15個對手加起來還要多。並不是該投行生意特別好,代客買賣數量大,據資料顯示,大部份交易是銀行內部盤房的交易。

投資銀行化身為商業銀行,能夠使用聯儲局的貼現窗機制,在利率低至0%之時,彈藥相對其他基金和散戶,近乎無限。加上政府內人脈寬闊,電視台中有前舊部做主持人,最緊要有萬人景仰的投資者入股,適當時候發表適當言論。天時、地利、人和俱有,一行獨大的時代應該很快來臨。自己看淡金融股,喜好金融股的朋友應該學懂看到這種無形的價值所在,後海嘯金融界第一個跑出的贏家已經呼之欲出。.."

星期日, 4月 12, 2009

電盈拆票疑雲 須釐清舉證準則

更多角度看同一件事..

電盈拆票疑雲 須釐清舉證準則
2009年4月12日

【明報專訊】電訊盈科的私有化計劃,因遭遇「種票」質疑,引致證監會介入調查,並在高院聆訊中反對通過私有化股東決議,高等法院法官關淑馨上周一宣判,駁回證監會核心陳述,認可私有化決議。證監會提出上訴,預料上訴聆訊本周內舉行。

筆者認為,上訴庭最需要做的,是對「種票」質疑的舉證標準定下清晰指引,讓日後的私有化計劃和收購合併行動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據。至於電盈這次私有化是否符合小股東利益,以及袁天凡、林孝華等人的法律和道德責任問題,屬次要考慮。

證監指普遍認同投訴成立

所謂「種票」,公眾的理解是指電盈主要股東及其關連人士,為增加私有化計劃通過的機會,鼓勵友好人士把電盈股份拆細,分散讓更多人持有,並從這些人取得支持私有化計劃的投票授權書。

根據證監會在聆訊中提交的資料,大部分公眾可能會認為「種票」投訴成立,因為袁天凡是李澤楷的關連人士,而袁天凡和富通保險高層林孝華是多年老友,在私有化關鍵時期有多次通話紀錄,袁的秘書還把500多張投票授權書交給林的秘書,林把50萬股電盈股份拆細,分給屬下數百名保險經紀和他們的親友,這些人絕大部分簽署了支持私有化的投票授權書,這批支持票對私有化計劃通過起了關鍵作用。

關淑馨法官一方面認為,「拆票」是香港法律容許的,過去的私有化計劃中,贊成和反對一方股東都會採用這辦法,試圖增加有效票數。另一方面,她認為「種票」是嚴重指控,類近欺詐等刑事行為,根據終審法院在李明治案和王德輝遺產案定下的準則,民事訴訟程序若涉及嚴重違法或不當行為(如偽造文書),法官作出事實推斷,不能基於民事審訊一般採用的五十五十準則(balance of probabilities),而要採用更高的標準,只有在事實證據清晰無誤、無可爭辯下才能作推斷。

高院採用標準受質疑

按照這個更高標準,關淑馨法官認為,袁天凡自辯說聯絡林孝華只為討論管理層集資收購富通,並非沒有可能;林孝華辯稱向下屬派發電盈股份只為鼓勵士氣,也不是沒有可能;林孝華秘書突然放大假,證監會在加拿大和香港遍尋不獲,也不能據此作不利推斷。總之,疑點利益歸於被指控者。如果是刑事審訊,這個標準沒有錯,問題在於「種票」涉及的「關連人士一致行動」是民事過失,只會影響上市公司的收購合併或私有化計劃是否有效,高等法院以類近刑事審訊的舉證準則來衡量,是否正確?

如果往後採用這個準則,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一致行動投訴將可能無法受理,除非當事人愚蠢到簽下白紙黑字的一致行動協議,又被證監會發現,否則總會有別的解釋出現,造成合理疑點,證監會今後還如何執法?

電盈私有化計劃也許真的符合絕大部分小股東的利益,畢竟,目睹過去10年的種種變化,誰還想再被「8號仔」劫持?私有化計劃除計算正反投票代表的股權比例,還要數算個別股東人數,引發各方勢力人為地拆票種票,這項源遠流長的規定在現代社會還是否應該保留,也確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。然而,當前最迫切要澄清的是,與關連人士一致行動的舉證準則到底是什麼?是民事抑類近刑事?上訴庭乃至終審庭須為公眾提供可信服的答案。

http://www.mingpaonews.com/20090412/gme1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