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日, 4月 12, 2009

電盈拆票疑雲 須釐清舉證準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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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盈拆票疑雲 須釐清舉證準則
2009年4月12日

【明報專訊】電訊盈科的私有化計劃,因遭遇「種票」質疑,引致證監會介入調查,並在高院聆訊中反對通過私有化股東決議,高等法院法官關淑馨上周一宣判,駁回證監會核心陳述,認可私有化決議。證監會提出上訴,預料上訴聆訊本周內舉行。

筆者認為,上訴庭最需要做的,是對「種票」質疑的舉證標準定下清晰指引,讓日後的私有化計劃和收購合併行動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據。至於電盈這次私有化是否符合小股東利益,以及袁天凡、林孝華等人的法律和道德責任問題,屬次要考慮。

證監指普遍認同投訴成立

所謂「種票」,公眾的理解是指電盈主要股東及其關連人士,為增加私有化計劃通過的機會,鼓勵友好人士把電盈股份拆細,分散讓更多人持有,並從這些人取得支持私有化計劃的投票授權書。

根據證監會在聆訊中提交的資料,大部分公眾可能會認為「種票」投訴成立,因為袁天凡是李澤楷的關連人士,而袁天凡和富通保險高層林孝華是多年老友,在私有化關鍵時期有多次通話紀錄,袁的秘書還把500多張投票授權書交給林的秘書,林把50萬股電盈股份拆細,分給屬下數百名保險經紀和他們的親友,這些人絕大部分簽署了支持私有化的投票授權書,這批支持票對私有化計劃通過起了關鍵作用。

關淑馨法官一方面認為,「拆票」是香港法律容許的,過去的私有化計劃中,贊成和反對一方股東都會採用這辦法,試圖增加有效票數。另一方面,她認為「種票」是嚴重指控,類近欺詐等刑事行為,根據終審法院在李明治案和王德輝遺產案定下的準則,民事訴訟程序若涉及嚴重違法或不當行為(如偽造文書),法官作出事實推斷,不能基於民事審訊一般採用的五十五十準則(balance of probabilities),而要採用更高的標準,只有在事實證據清晰無誤、無可爭辯下才能作推斷。

高院採用標準受質疑

按照這個更高標準,關淑馨法官認為,袁天凡自辯說聯絡林孝華只為討論管理層集資收購富通,並非沒有可能;林孝華辯稱向下屬派發電盈股份只為鼓勵士氣,也不是沒有可能;林孝華秘書突然放大假,證監會在加拿大和香港遍尋不獲,也不能據此作不利推斷。總之,疑點利益歸於被指控者。如果是刑事審訊,這個標準沒有錯,問題在於「種票」涉及的「關連人士一致行動」是民事過失,只會影響上市公司的收購合併或私有化計劃是否有效,高等法院以類近刑事審訊的舉證準則來衡量,是否正確?

如果往後採用這個準則,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一致行動投訴將可能無法受理,除非當事人愚蠢到簽下白紙黑字的一致行動協議,又被證監會發現,否則總會有別的解釋出現,造成合理疑點,證監會今後還如何執法?

電盈私有化計劃也許真的符合絕大部分小股東的利益,畢竟,目睹過去10年的種種變化,誰還想再被「8號仔」劫持?私有化計劃除計算正反投票代表的股權比例,還要數算個別股東人數,引發各方勢力人為地拆票種票,這項源遠流長的規定在現代社會還是否應該保留,也確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。然而,當前最迫切要澄清的是,與關連人士一致行動的舉證準則到底是什麼?是民事抑類近刑事?上訴庭乃至終審庭須為公眾提供可信服的答案。

http://www.mingpaonews.com/20090412/gme1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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