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四, 12月 16, 2010

骨灰龕的邏輯問題

點解話地契或發展圖則寫明唔可以做,但可以起咗先再申請改用途? 不是應該先申請改用途再起的嗎? 究竟是新聞佈告有誤差,是政府執行法例不力,還是法例的邏輯有問題?

我就覺得一直是政府部門不執法,結果問題越來越大,集非成是,也不只有骨灰龕場問題,其他鄉郊的問題發展也都是同出一源。

P.S. (利益下甚麼荒唐的理由都有,骨灰龕場不是建築物、骨灰龕只是外牆...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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