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三, 3月 11, 2009

「專屬經濟區」

【明報專訊】今次爭端其中一個關鍵,便是在於「專屬經濟區」。美國一直堅稱事發地點是國際水域,絕口不提「專屬經濟區」。

聯合國1982 年《海洋法公約》對領海、臨接海域、大陸架、專屬經濟區及公海等重要概念作出界定。根據公約,有關國家從領海基線量起的200海里(370.4公里)範圍,都屬於該國專屬經濟區。公約規定,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勘探和開發水域內自然資源的權利。其他國家雖然仍然可以自由航行,但要遵守專屬經濟區所屬國的規定。但是美國卻以經濟及安全為理由,沒有確認該公約,逃避接受這條國際公約的約束。

美拒認「專屬經濟區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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